Q 公开、故意侮辱国歌龙门任人搬?
A 任何检控都必须有充足证据,法庭会按香港一贯处理刑事案件的标準(即毫无合理疑点),作出公平的判决。如非意图侮辱国歌,根本毋须担心误堕法网。
Q 侮辱国歌要监禁三年,是否太严?
A 《国歌条例草案》所订的刑罚水平与《国旗及国徽条例》中侮辱国旗或国徽罪行的刑罚水平一致。
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三年是触犯侮辱国歌罪行的最高刑罚水平。法庭会根据每宗案件的实际案情而量刑。
Q 条例的检控期限为两年,是否要秋后算帐?
A 《国歌条例草案》的检控期限是警方知悉后一年内,或罪行发生后两年内,以较早者为準,这已经在有效执法及合理检控时限作出平衡。不少现行法例亦有设定特定检控时限。
法例生效前的个案不会追究。
Q 国歌教育列入中小学课程是否“洗脑”?
A 《条例草案》只要求教育局局长就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示,完全符合现时的实际情况,亦没有所谓“洗脑”的意图。
Q 奏唱国歌场合期间,要去洗手间或者脚痛坐下,是否犯法?唱国歌时走音,是否构成“侮辱”?
A 放心,在上述的情况下,只要你不是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便不会违法。
Q 广场电视或茶餐厅电视在播国歌,经过广场或在餐厅吃饭是否要肃立?
A 法例只规範出席或参与奏唱国歌场合的礼仪,即肃立、举止莊重和无不尊重的行为。
路过或在用餐期间看到电视播国歌时,既不是出席亦不是参与有关场合,因此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