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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不会削弱港司法独立

2020-05-29 04:25: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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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是否意味着全国人大就无权就涉港国安问题立法?

  A: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第1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全国人大是基本法的权力源头,香港亦是通过这个最高权力机构所成立,组成立法会处理香港事务。全国人大绝对有权就涉港国安问题立法。

  Q:如何理解港区国家安全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

  A: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故港区国安法将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

  Q:基本法内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否仍然有效?

  A: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规定的权利,特别是表达自由权和集会权是一般性权利,并不是不可以克减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些权利可以被法律约束和限制。《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包含了一些ICCPR权利,当中表达自由(第16条)、和平集会权(第17条)和结社自由(第18条)是可以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被限制的。

  Q:港区国安法是否与基本法第22条有衝突?

  A: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权,国家安全不在香港的自治範围内。《决定》第4项中提到的“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与基本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不衝突。

  Q:港区国安法是否会令香港的司法独立受到削减?

  A: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8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的司法独立受到基本法保障,港区国安法不会影响香港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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