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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雄抢文件案发还重审

2020-06-03 04:23:2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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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前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2016年在会议期间,抢走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一案,被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藐视立法会罪”,但法庭早前裁定此罪不适用於检控立法会议员,裁决受不少市民质疑。上诉庭昨颁判词,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并釐清法律观点,指出若议员作出罪行中的扰乱行为,不能因特权法而获豁免起诉,遂将本案发还审理。

  法庭有权审“涉藐视立会”议员

  上诉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上诉庭法官彭伟昌三位法官审理,判词指《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原意是确保议员履行职务时可不受他人干预,故赋予议员享有言论自由,让他们辩论时可不受法律追究。上诉庭指出,此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否则无从规範议员可能作出的破坏秩序以至违法行为。

  上诉庭指出,其实法庭有权审理触犯“藐视立法会罪”的议员,该罪行原意是防止议会会议被干扰,指明可检控“任何人”,即必然适用於检控议员。但原审裁判官严舜仪错误理解条例,以致裁定立法会议员获该条例保障下,能够获豁免民事或刑事起诉。因此,上诉庭将本案发还裁判法院,继续完成余下的审讯程序。

  案发於2016年11月15日,当时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开会讨论横洲发展期间,梁国雄到台前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原审裁判官认为控罪不适用於检控议员,而将案件无限期搁置。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藐视罪的C段订明,任何人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如持续犯罪,另加每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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