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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急不及待的声音\屈颖妍

2020-06-03 04:23: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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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下午3时,北京人民大会堂的人大会议通过为香港制定港区国安法。同日黄昏,我走进便利店增值八达通,店员认得我,压低嗓门问:“屈小姐,刚刚新闻报道说立了国安法,是不是明天就可以拉晒班政棍?”

  “大家都心急,不过还有许多细节要商讨呢!”我说。

  然后,看到手机群组的欢呼声中,有个年轻母亲问:“国安法可否明晚实行?因为他们明晚又搞事,我等不及了。”

  这天听到郭荣铿在电台节目表示,香港已进入“恐惧管治”时代,你在社交网站发表意见、参与签名活动、或者不表态支持港区国安法,都可能会有刑责,“香港作为国际城市已经bye bye……如果港区国安法设有追溯期,更是威吓港人,製造恐慌……”

  郭荣铿似乎太不懂民情了,今日恐惧国安法的,只有他们这种人,正常守法市民,对港区国安法不单翘首以待,更是急不及待,大家奔走相告时的感叹都是:“吓,还要等?等多久啊?”可见民间对国安法是万众期待的。

  有网民更留言,希望给中央表达一个很重要的港人意愿:“一定要有追溯期,最好追溯到上年六月。”

  我当然赞成追溯期,但我更赞成国家在香港设立国安部。因为港区国安法主要针对四类行为:分裂国家、恐怖活动、颠覆国家政权和外部势力干预,这些都是关乎国防危机。《基本法》第十八条讲明国防、外交不属香港自治範围,所以港区国安法由国家派国安人员来搜证及执行,才是理所当然,才有阻吓作用。

  环顾全世界所有国家及地区,国安和警察从来都是两个互不从属的机构。就以美国为例,负责罪案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涉及国安就是中央情报局(CIA)事宜,分工清晰。所以,在香港设国安局、有国安人员驻守,绝对是国际标準。

  《基本法》第十九条虽明言“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也有一句:“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即是说,香港法庭无权独立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故另闢法庭处理港区国安法个案是唯一选择。

  我比较狠,总觉得,魔鬼作恶多年,今日得天下利刃杀之,机会难逢,必须一剑封喉,仁慈不得,所以港区国安法绝对宜紧不宜鬆。

  如果可以,我支持触犯港区国安法的人,在国家自设的特别法庭审理,罪成,就送到内地监狱服刑。出卖国家,就得由国家来处罚,最好困在大西北的牢房,面壁思过。

  如果今日仍然有人质疑为什麼要立港区国安法,我请他们翻翻1947年的美国历史,73年前,美国国会通过、由杜鲁门总统签署了美国国家安全法。人家73年前已有的法律,我们今天才订立,谁还敢说香港没自由没民主只得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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