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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Q&A

2020-06-05 04:23: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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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条例强迫人爱国?

A:条例的核心精神是“尊重”国歌。罚则只是针对公开、故意、有意图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立法绝不是“强迫爱国”。

Q:为何不可以不尊重国歌?

A:出席任何场合,只要奏起国歌,每一个人都应表示尊重,这是应有的礼仪。《义勇军进行曲》是自己国家的国歌,在“一国”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尊重和了解国歌的意义和精神。

Q:公开、故意侮辱国歌龙门任人搬?

A:任何检控都必须有充足证据,法庭会按香港一贯处理刑事案件的标準(即毫无合理疑点),作出公平的判决。如非意图侮辱国歌,根本毋须担心误堕法网。

Q:《国歌条例草案》中“侮辱”的定义不清楚?

A:《国歌条例草案》已界定“侮辱”国歌为“损害国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的尊严”,这定义已为法庭在裁决时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侮辱”一词并非《国歌条例草案》独有,香港不少法例,如《劳资审裁条例》、《裁判官条例》、《区域法院条例》等都有使用“侮辱”或类似的词语,而没有赋予特别定义。

   香港的法院,以至其他普通法国家都是根据正常和一般涵义解释什麼是“侮辱”。

Q:侮辱国歌要监禁三年,是否太严?

A:《国歌条例草案》所订的刑罚水平与《国旗及国徽条例》中侮辱国旗或国徽罪行的刑罚水平一致。

   由於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把侮辱国歌罪行的刑罚水平订於与侮辱国旗或国徽罪行一致的刑罚水平是合适的。

   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三年是触犯侮辱国歌罪行的最高刑罚水平。法庭会根据每宗案件的实际案情而量刑。

Q:条例的检控期限为两年,是否要秋后算账?

A:《国歌条例草案》的检控期限是警方知悉后一年内,或罪行发生后两年内,以较早者为準,这已经在有效执法及合理检控时限作出平衡。不少现行法例亦有设定特定检控时限。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已多次重申,法例生效前的个案不会追究。

Q:在公开场合说“国歌很难听”、“歌词已经落伍”,会否以言入罪? 

A:市民仅表示不喜欢国歌不会犯法,只要不以公开、故意侮辱国歌的方式表达意见,便不会构成罪行。

Q:记者报道侮辱国歌的新闻,又或老师为了教导学生尊重国歌,而示範何为不尊重,会犯法吗?

A:不会。《条例草案》保障合理发布侮辱国歌资料的行为,例如传媒作公允报道或教师作教学用途。

Q:学生在校内做出侮辱国歌的行为,会否负上刑责?

A:学校有责任教导学生奏唱国歌的礼仪,教育他们不能侮辱国歌或发布侮辱国歌的情况。

   如学生行为有偏差,学校应按校本情况及一贯的训育和辅导安排给予教导。

资料来源:政制及内地事务局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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