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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警察的掣肘/屈颖妍

2020-06-20 04:24: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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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刑侦朋友告诉我一次亲身经历……

  那是一宗毒品交易案,目标人物已被盯上,只等候买家出现,就可以一网成擒。

  从前这类案件,电影情节都有得拍,跟踪、监视、窃听,然后集齐人证物证拘捕。然而,自从有了人权法、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等等令执法者缚手缚脚的新例,偷拍私人地方、安装偷听器摄录机、电话监听等过去警察常用的查案手段,都不能再随便使用。没有法官特别批准,警察跟踪、勾线、偷拍都属犯法行为,所取得的资料亦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那回,刑警做足功夫,一早就向法庭申请了偷拍监视授权,毒贩注定是甕中之鳖了。

  在毒窦对面屋监视偷拍了几个日夜,这天,终於有动静了。眼见买家卖家聚首一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刑警就像电影中的幹探,一声“Action”,警察四面八方掩至毒品交易单位,连带那位在对面屋负责监视的刑警也跑过来帮手拘捕。急赶之下,竟忘了关掉正在录影的摄录机,就这样出事了。

  当夜的搜捕本来很成功,明明当场逮捕,明明人赃并获,但辩方律师在庭上打的观点,却跟这些人证物证一点关係都没有。律师说,当日法庭颁下的偷录授权,只适用於查案期间,但当晚警员在进行拘捕时仍未关机,明显是违反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在疑点归於被告的情况下,此案的毒贩全部无罪释放。

  说这案例,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如果港区国安法用现有的警察、根据现有法例来执行,肯定会成为无牙老虎,就像之前立下的“禁蒙面法”一样,空有法,难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查证,窃听、偷拍几乎是指定动作。看今日法例对香港警察工作的掣肘,如果用他们来执行国安法而无豁免机制,前线警察不单动辄得咎,更是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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