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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恐吓街招 可判囚五年

2020-06-26 04:23:3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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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卢建辉报道:自去年六月暴乱至今,暴徒经常在“流侬墙”以大头相起警员底,製造黑色恐怖。暴徒有恃无恐,以为“贴纸”可逃避刑责。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接受《大公报》查询时表示,张贴街招本身不涉及刑事责任,但若街招内容令当事人感到惶恐,或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等,则触犯刑事恐吓罪行,指使者、印製者、行动者及其他参与者,例如落命令的主脑、负责印製的人以及张贴人,均需负上刑责,一经定罪,最高可监禁五年。

  他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禁止某些恐吓作为”,任何人威胁其他人会使该其他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会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誉或遗产遭受损害;或会作出任何违法行为,而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意图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作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以及监禁两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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