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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澄清四大谬误

2020-07-08 04:23: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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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谬误:香港国安法令“一国两制”受损,甚至“一国两制”已死。

  澄清:香港国安法目的是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同时确立香港的宪制秩序,坚守“一国”,“两制”才有稳固基础;“一国”作为“两制”的基础,但有人不断挑战国家底线,而香港国安法正是一个很有决断及有决心的回应。

  谬误:香港国安法非常严苛,削弱或完全漠视人权和自由。

  澄清:事实证明过去一个星期看不到有什麼大量恐惧;对比其他国家的国安法已不算严苛;法例只针对处理现时迫在眉睫的四方面问题,因此不但没有削弱香港人的人权自由,亦趁此机会保障到绝大多数香港市民合法享有的自由和权益。

  谬误:香港国安法应在本地立法,不应由中央制定法律。

  澄清: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故由内地的法律制定过程立法;国家安全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範围,是属於国家的事权;基本法第十八条亦订明全国性法律可列入附件三从而在香港公布和实施。

  谬误:香港国安法第43条的《实施细则》是扩大警权。

  澄清:《实施细则》的权力源自香港国安法,而香港国安法本已赋权警务处国安处执行有关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是用以说明七项措施每项的使用準则和须由谁核准,以显示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中尊重、保障人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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