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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截取通讯须特首批准

2020-07-10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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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李家超发表网志,详细解释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

  【大公报讯】记者周宇报道: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发表网志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详细列明七项措施的权力、程序和审批準则,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措施时,可有效达至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他强调,实施细则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西方多国都有订立类似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法例。

  李家超表示,实施细则列明的七项措施中,四项是现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包括:搜查处所;要求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要求有关人士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物料。这四项措施无别於现有法例现时的做法,大致上是将这些条文抄录入实施细则内,使其适用於香港国安法的罪行。

  由於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层面的複杂和敏感资料,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由行政长官批准,李家超认为,这一做法同很多国家由总理或部长批准的做法类似。

  维护国安是宪制责任

  在条文适用的情况下,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动的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提交资料,对此李家超指出,多国(包括美国、澳洲)都有类似法例规管外国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他强调,这种做法在香港并非全新事物,《社团条例》规定,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交资料,以履行其所需职责。

  李家超表示,在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方面,德国、澳洲、新加坡等很多国家,都因不同公众利益理由,订立了移除讯息或阻止公众接收有关讯息的法例。

  李家超认为,每个国家均订有法例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香港有必要履行宪制责任,做好防範、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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