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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引《紧急法》合宪合法 符公众利益

2020-08-02 04:23: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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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多位法律界人士认同押后选举的决定,他们认为,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押后选举合宪、合法,亦合乎公众利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诉讼。

  本身是律师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马豪辉表示,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押后选举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他指出,紧急法的运用涉及两个元素,一是紧急情况,二是符合公众利益。现在疫情严峻,公共衞生、公共安全方面的状况非常紧急,若如期在9月6日举行选举,人群聚集,或增加交叉感染的机会。

  此外,很多选民因为疫情无法回港投票,亦会造成选举不公。因此,马豪辉认为,政府决定押后选举一年,兼顾了法、理、情。对於未来一年立法会的“真空期”如何处理,马豪辉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做出清晰的决定,让立法会能够有秩序、有效率地履行职务。

  令未来立法会运作更稳定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大律师梁美芬表示,作为其中一名参选人,参选工作已完全準备好,并不希望选举工程突然煞停,但从公众利益考虑,生命优先。同时,通常用作选举开票的亚洲国际博览馆现时已被用作社区治疗设施,将影响选举当日及之前的诸多工作。

  梁美芬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将会令特区政府是次押后决定的合宪性、合法性更加稳固,也会令未来一年立法会运作更稳定,从而保障公众利益。

  籲各方静思己过重新出发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基本法第69条规定立法会除第一届外每届任期为四年,政府决定押后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机会就此释法,同时由於立法会将会出现真空,是否由现届议员延任或成立新的立法机关,都需要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他呼籲各方议员利用一年时间静思己过,重新出发,分源合力为香港做实事、做正事。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押后选举有其必要性,且符合公众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31条及67条及基本法第1条、第12条及第158条处理香港因推迟立法会选举产生的宪政问题,不受《立法会条例》第11条有关立法会紧急会议规限。

  可避免司法覆核和法律诉讼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发表声明表示,根据宪法第62(14)、(16)条和第67(22)条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和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最高效力,不受任何的挑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诉讼,合乎公众利益、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标準。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如果选举继续进行,不仅投票当日选民聚集,九月前的选举工程,包括选举团队的家访等,均属多人聚集的活动,有机会加剧病毒的传播。在这一情形下,特区政府押后选举的决定很正确,很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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