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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炒团队涉违国安法三大罪

2020-08-17 04:23:37大公报 作者:海芯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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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黑暴期间,揽炒派暴徒公然挥舞外国国旗,乱港反中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因涉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捕,而同案警方亦拘捕了“我要揽炒”团队成员,包括前香港众志常委周庭、前学民思潮成员李宗泽、“香港故事”成员李宇轩等人。团队发言人“揽炒巴”刘祖迪今年年初疑潜逃英国,目前被警方通缉。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揽炒”团队仍继续运作,要求外国制裁香港。法律专家认为,“我要揽炒”团队至少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三宗罪,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勾结外国势力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揽炒团队成员

第一宗罪:分裂国家罪 付诸行动搞“港独”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0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揽炒”团队负责人在网媒的访问,充满“港独”的想法,将国家与香港完全对立。他声称“香港人被中共burn咗几十年,所以我们至要burn番中共。”他又提到,“要重拾香港的民族性格,具备国际视野,同时晓得在国际间斡旋……成功揽炒中共之后,在外流亡的港人要带着经济资源,背肩香港的语言、文化、身份、历史,重建香港。”

马恩国指出,有关分裂国家罪,香港国安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第20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揽炒”团队负责人这样做,具备煽动他人做出分裂国家的行为。因为负责人提到成功揽炒中共之后,就希望在外的港人“重建香港”。揽炒就是要中国崩溃,而“重建香港”的意思明显是指将香港独立於国家,其分裂国家的目的亦很明显。破坏国家统一完整,又有实际行动,所以有机会触犯分裂国家罪。

至于刑期方面,触犯第20条的话,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判处终身监禁或者十年以上的监禁;对於积极参加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对於其他参加的,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入教导所或社会服务令。触犯第21条的话,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的监禁、入教导所或社会服务令。

第二宗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破坏社会推翻政府

“揽炒”团队负责人在网媒的专访声言,他们的口号是“If we burn, you burn with us”(如果我们毁灭,要你一起陪葬)。而他们的理念不单要破,而是要“先破后立”,他们要破的对象,除了是特区政府之外,还指向中央政府。负责人当时扬言,“目的就係要光复香港,揽炒对象就係中共同佢嘅走狗。”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这样有机会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香港国安法,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揽炒即是要破坏社会秩序安宁,包含了公然挑衅特区政府的意思,要推翻中央政权机关或香港特区机关。这个目的也是相当明显。另外,该团队不是空谈,而是有实际行动支持和实践其目的。

至于刑期方面,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于终身监禁或者十年以上的监禁;对于积极参加的,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对于其他参加的,处于三年以下的监禁、入教导所或社会服务令。

第三宗罪: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 众筹“黑金”勾连外力

“揽炒”团队的负责人於今年7月9日接受网媒《立场新闻》访问时,承认要众筹175万美金,即是过千万港元,以便给美洲、欧洲、亚洲三区的揽炒团队继续运作。负责人当时扬言,“我自己心目中的路线是,靠终极揽炒、靠国际制裁,特别是美国方面的强力制裁──取消香港的独立关税区地位、无得入口精密零件等”、“单靠美国未必够,绝对需要加埋英国,甚至是Five Eyes(五眼联盟)的国家一齐联手,先可以用最快速度或者最强幅度去制裁……”

伙外国反华议员乱港反中

此外,“揽炒”团队已正式加入“对华政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与13国的反华议员联手推动要求各国进行更强硬的立场对抗中国。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只要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对香港或中国进行制裁,都算於触犯该项罪行。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揽炒”团队讲明要制裁国家,而且是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然与外国组织推动制裁,是以身试法。触犯有关罪行的刑期,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限期。罪行重大的,可以处於终身监禁及十年以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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