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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介入西湾河警开枪案 要求撤许智峯私人检控

2020-08-19 04:23:3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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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一名警长於去年11月11日在西湾河开枪制暴,惟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早前向法庭提出私人检控。律政司昨去信通知许智峯,表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已决定按裁判官条例介入及接管本案,并要求西九龙裁判法院撤销检控。

  许智峯扬言提司法覆核

  律政司亦已要求法院於8月20至28日其中一天,安排聆讯处理相关事宜。许智峯表示,短期内会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律政司的决定。法院原定8月31日传召涉事警长。而在事件中被击中的黑衣滋事分子,已被控企图抢枪、企图从合法羁押逃脱、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三项罪名,法院已对该案发出禁止披露警长及其家人个人资料的命令。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出,按裁判官条例第14条,律政司司长有权介入或接手案件,特别是当诉讼涉及武断、疑点或政治色彩,若指控无的放矢,她可藉撤销案件或不提供证据来中止检控,若指控有事实根据,她可主导检控。对於许智峯称郑若骅不应介入案件,江乐士反驳说,他对律政司司长的法律责任毫不知情。

  江乐士表示,如果律政司断定诉讼没有理据,郑若骅就必须终止此案,除非许智峯提出律政司未知悉的重要新证据,为公众利益着想,毫无理据的诉讼应予阻止,恶意起诉更是一开始便应予以阻止,早於1911年的判例显示,司法制度不容许“滥用诉讼程序的”私人检控。江乐士强调,私人检控若被滥用,就沦为打压他人的工具,任何检控都须基於案件具合理的定罪可能性,并合乎公众利益。

  至於许智峯扬言对律政司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江乐士指出,对此须证明司长的决定不合法或违反既定的检控政策,或违反常理、明显不诚实及不合理,而这些情况是不太可能的。律政司回应称,由於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适宜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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