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权力来源於中央授权
谬 论
香港大律师公会: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
真 相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根据基本法第43条,行政长官领导特别行政区,也领导特区政府和政治体制中的政府架构或政府机关,立法会及法院都存在於政治体制中,这是“行政长官负责制”,而非“三权分立”。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三权分立是指一个制度之间的权力分布,中央与特区的关係,包括特首须向中央政府负责、本港宪制并非分权等,都与三权分立无关。
谬 论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有“三权分立”吗?特区政府有完整的权力体系吗?中央政府任命特首和主要官员,人大可以解释和修改基本法,在这安排下,香港不可能有“三权分立”。
真 相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否认“三权分立”等於不尊重本港的司法
谬 论
原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香港享有司法独立,意指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任何干预。但司法机关也是“大政府”的一部分,行政、立法机关也都属於“大政府”。
真 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