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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虎归山/黎智英案判决“双标” 律政司应上诉/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2020-09-05 04:23: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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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013年一名退休汉对范国威(右图)挥拳作势,被判恐吓罪成,判监三个月,但黎智英(上图)涉恐吓记者案却获“放生”,此案被质疑判决存双重标準 资料图片

  黎栋国:黎智英案证据充分

  前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与新民党李梓敬在社交媒体上载影片分析案件。黎栋国指出,从案件本身来看,黎智英案案情简单、证据相当充分且受害人在短时间内报案,不理解律政司为何在事隔三年后才对黎智英作出起诉。黎栋国引用名言“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认为案件发生后三年始审讯,涉事证人的记忆“模糊咗,令其证供未必是全部当日发生的情况”。

  资料显示,“退休汉恐吓范国威案”中,被告自辩称案发时并无意图恐吓范国威,只觉范及其成员欺负老伯,不忿之下出言责备,并质疑范根本不感恐惧。裁判官在审讯后裁定该男子罪名成立,并指范是否真的受到惊吓非重点,法庭须保护任何人士免受威吓。

  资深传媒人、知名专栏作家屈颖妍撰文指,“同是刑事恐吓,我想不到黎智英案跟以上案件有何区别?”她批评两案“纯粹因为犯案者身份特殊,却得到完全截然不同的待遇”。

  法学教授:裁决主观偏颇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裁判官没全面考虑证据而判黎智英脱罪,接纳他纯粹“衝口而出”,质疑裁决犯上主观偏颇的原则性错误。他指,此案法官有偏帮黎智英的嫌疑,律政司要积极考虑上诉,彰显法律公义。

  傅健慈表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任何人如威胁另一人损害对方的名誉或财产,或进行非法行为促使他人受到威胁,导致该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行为,都属违法。

  傅健慈说,若市民想对法官行为或判决提出批评或投诉,可待案件终审之后,实名填妥司法机构中有关法官行为的投诉表格,届时司法机构将对投诉进行处理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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