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外国法援制度 时数收费多设限

2020-09-21 04:23:28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大公报讯】西方多国成立了专业的法定机构,向国民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地方对不同程序的律师收费有明确规定,所收取的时数及每小时收费亦设有上限。

  英:人身伤害等不批援助

  在英国的英格兰及威尔斯,法律援助由法律服务委员(法委会)提供,该会根据《1999年寻求公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成立,是一个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法委会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单包括提供法律代表,亦会提供法律意见及调解。但某些类别的民事案件,如人身伤害、诽谤(永久及短暂形式的诽谤)或恶意虚假等,一般都不会获得法律援助。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由安大略省法律援助处提供,该机构是根据《1998年法律援助服务法》(Legal Aid Services Act 1998)成立的法定法团,由一个董事局规管,董事局成员则由安大略省总督按照安大略省政府内阁的指示委任。安省法援处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包括法律援助证书计劃、社区法律辅导中心及当值律师计劃。法律援助证书律师的收费,须受安大略省政府规管,对不同程序的律师收费均有明确规定,所收取的时数及每小时收费亦设有上限。

  澳:申请人须符财务资格上限

  在澳洲新南威尔斯,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员会(法援会)提供, 该会是根据《法律援助委员会法》(Legal Aid Commission Act)成立的法定机构。法援会由一个董事局管治,董事局成员由新南威尔斯律政署长委任。法援会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代表、法律意见及调解。法律援助申请人不论所寻求的服务水平为何,均须符合一个统一的财务资格上限。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