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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打劫金舖 驾车放哨都是主犯

2020-09-22 04:23: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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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郝寿报道:共同犯罪的概念源於1980年香港一宗谋杀案、即陈荣兆案,当时三名罪成的被告一直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惟仍遭驳回。按当年该案例确立的原则,即使有份参与致命案件的同党没有出手打死死者,控方也可指控所有同党犯谋杀罪,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出刑事行为时预见到有发生谋杀案的可能,同党中每个人都会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2016年英国终审法院在Jogee案中,把定罪门槛由“预见”提高至被告意图协助或鼓励同案被告人犯罪的精神元素。但香港终审法院其后拒绝採纳,并认为在预见严重罪行的情况下仍参与共同犯罪,应负上法律责任及受严厉惩处;同时强调若废除共同犯罪原则,会为刑事法留下严重空白,在概念和应用方面都有问题。

  公安例没排除不在场犯案者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律政司在控罪中所提出的共同犯罪意图,是一项普通法原则,指的是几个人一起计劃犯案,可能有些放哨、有些提供器具、有些安排逃跑,各自扮演不同角色,而在共同犯罪原则下,这几个人均属主犯、并无从犯,缺少其中任何一环,有关犯罪行为都不会成型。

  马恩国指出,公安条例第18条把非法集结罪,定义为“3人或多於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第19条则把破坏社会安宁的非法集结定义为暴动罪。而法官认为被告必须在犯案现场集结在一起才构成两罪、被告不在现场则无罪的观点,实属在适用共同犯罪意图方面犯错,因为公安条例并未排除不在现场的犯案者,只是对非法集结和暴动罪本身作出了定义。

  马恩国举例,在打劫金舖的案件中,驾车协助行劫者逃跑或在附近放哨的人,未必在犯案现场被捕,但循共同犯罪意图,扮演这类角色的人同样是主犯,其角色是犯罪行为成事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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