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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多国制定量刑指南

2020-09-23 04:23:3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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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海芯葆报道:资料显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制定了明确的量刑指南,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英美法系国家就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量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统一标準,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英国,量刑指南机构包括量刑指南委员会和量刑谘询委员会,二者均是独立的机构。量刑指南委员会由首席高等法官担任主席,由七名法院系统来自刑事审判量刑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大法官经征求首席高等法官和内政大臣的意见后任命。还有四名是非法院系统成员,这四名成员分别有担任过刑事警察、刑事起诉、刑事辩护方面的经验,由内政大臣经征求大法官和首席高等法官的意见后任命。内政大臣同时任命一名首席执行官来参加会议。

  量刑指南对法官适用量刑有约束力。《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72条规定:“任何法院在对某一罪犯量刑时,必须注意与此罪名有关的量刑指南。”

  自2004年3月正式启动新的量刑指南体系后,英国量刑指南委员会制定了一些明确的量刑指南标準,包括:《总的原则:犯罪严重性程度》、《2003年刑事审判法新刑罚的适用原则》、《认罪的量刑减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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