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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依法跟进不当裁决

2020-09-25 04:23: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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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海芯葆报道: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发表声明称,若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长可以就裁判法院裁判官覆核决定。至於区域法院与原讼法庭,律政司司长可以提出上诉。律政司回应《大公报》查询时表示,事实的裁断是由法庭作出最终的决定(例如裁定证人口供的可信性)。除非法庭的裁断出现“有悖常情”的裁决(即任何明理、妥为顾及考虑因素并向自己发出适当指示的法庭均不可能达至的结论或事实裁断),否则控方难以基於事实的裁断而提出上诉。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所有检控决定,均按照可获接纳的证据、适用法律、《检控守则》和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在司法程序中,律政司的人员一直根据相关法例和案情进行检控工作。

  重申保障司法独立

  律政司指出,律政司和司法机构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同样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律政司作为检控部门负责检控工作,而法庭则独立地作出裁决。假如法庭的裁决出现错误的法律观点,律政司会按照法律在合适的情况下作出跟进。

  法官上任时宣读的司法誓言,显示他们必须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治,主持正义。而司法机关的架构(包括法官的任命程序、任期保障和裁决不受法律追究等),以及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保障法官可以按照法律和事实,自由作出判决,令司法独立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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