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安局有关内地刑事诉讼简介的资料,有关拘留的段落,“一般案件不得超过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夥作案的案件不得超过37天”。若公安机关认为有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般是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於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