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话你知/“司法独立”须受制约

2020-10-21 04:23:23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根据基本法的明确规定,“司法独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司法独立始终受到尊重和维护。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基本法授予的,不是无限的,绝对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例如,香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审判权和适用法律的範围是有限定的。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了香港司法机关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安案件没有管辖权,特别行政区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司法权要受到中央监督,也受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制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各级法院法官由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式任免,这一权利是实质性的,不允许转移,不允许架空。香港国安法也明确规定行政长官负责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