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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袭警判感化过轻 上诉庭改即时监禁

2020-10-24 04:23:2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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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上诉庭法官认为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图)对袭警青年判刑太轻,兼犯了原则性错误

  【大公报讯】18岁青年承认去年11月在将军澳参与堵塞交通活动期间,脚踢一名正追捕滋事者的警长的脚胫,早前被轻判感化一年,然而按例同类袭警罪一般须予判监。律政司早前申请刑期覆核,上诉庭昨天确认原审的主任裁判官徐绮薇没有充分考虑阻吓因素,就袭警罪的判刑明显过轻,故改判该名青年即时监禁30天。

  被告龚逸勤在案发时是一名学生,现时任职文员。他早前就本案承认袭警罪,求情时称他的父亲已离世,为了照顾患病的母亲和患自闭症的弟弟,他需一边工作,同时自修準备重考文凭试。主任裁判官徐绮薇考虑龚“一时衝动”等因素,轻判感化。

  惟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下的袭警罪,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最高可判监两年;并且列明若判监禁,须即时入狱,不可缓刑。

  徐绮薇犯原则性错误

  律政司认为徐官判罚过轻,早前向上诉庭申请覆核刑期,要求按例改判即时监禁。律政司一方昨天陈词指,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是应当受到保护,故干犯袭警罪的人一般都须判即时监禁,才能反映严重性及阻吓他人。而龚逸勤犯案时阻碍了警长追捕疑犯,判感化实属过轻,且感化令实际监管效用不大。

  连代表龚逸勤的律师也同意,在本案判处感化确是轻判,因为他从同类案例只找到一宗牵涉前法官包致金侄女Amina的袭警案获酌情判感化,属於非常特殊的例子。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据法庭录音,徐官量刑时完全没有提及袭警一般须判监,亦没有交代曾考虑阻吓因素,更未有向公众交代为何不判监禁,遂质疑徐官忽视控罪的严重程度。

  最终上诉庭三位法官都认为徐官的判刑太轻兼犯了原则性错误,改判龚逸勤入狱30日,须即时服刑。上诉庭将择日颁下判决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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