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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镜/有“失联”前科竟可保释?\蔡树文

2020-12-01 04:23: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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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七月一日大批反中乱港分子在港岛参与非法遊行,随后闯入立法会大楼大肆毁坏设施。其中一名28岁男子范俊文被警方票控,但他缺席聆讯逾一年,法庭遂对其发出拘捕令,终在上周六被捕,昨日提讯并加控一项暴动罪,法院却准被告保释外出。

  法院准许涉嫌触犯严重罪行的人,特别是参与暴乱及违反国安法的人保释,并非首次。昨日的案件更是特殊,因被告被票控后一直失联,最终要法庭发出拘捕令才成功让涉案人上庭。

  按常理,逃避警方票控,一直失联缺席聆讯,已经是不尊重法庭、不尊重法治、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而言,涉及严重罪行、有潜逃风险的疑犯,都不会获得保释。如今既有保释外出的“十二逃犯”事件在前,当事人又有“失联”前科,竟然可以保释,同案还仍然有人在逃,道理何在?

  法庭对犯下严重罪行者的保释条件,宽鬆得不得了,宽鬆背后出於什麼理据和动机?司法机构有说法吗?

  正常而言,保释条件必须考虑案件涉及相关罪行的严重性。暴动罪算不算严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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