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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回应黄之锋等3人被判刑:法庭依法秉行公义

2020-12-03 09:59:00大公文汇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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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指出,那些提出荒谬要求要立即释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显示出他们罔顾三人已然认罪的事实。(点新闻资料图片)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林朗彦和成员周庭,涉嫌于去年6月21日包围湾仔警察总部,2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裁判官判处黄之锋入狱13.5个月、周庭入狱10个月、林朗彦入狱7个月,皆即时监禁。

律政司2日就香港本地及国际社会因黄之锋等3人被判刑所作出的评论发表声明。律政司表示,由于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律政司现阶段不会就此评论。裁判官已于判刑理由指出:“由于本案涉及破坏公共秩序及安全,对公众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财产……本席认为需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律政司强调,香港的人权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该等自由并非绝对。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2020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中指出:“法律对权利的行使有明确限制。享用或坚持个人权利,举例说,不能成为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或使用暴力的借口。”

律政司指出,黄之锋等三名被告已承认控罪,那些提出荒谬要求要立即释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显示出他们罔顾三人已然认罪的事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维护法治。《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五条分别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则“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再次强调,“对我们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击及毫无根据的指责,完全漠视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既不恰当也不理智。若企图借此等言论对我们的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当影响,只会徒劳无功”。

责任编辑:陈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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