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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毛病又犯了?原审何俊尧判刑过轻 被指原则性犯错

2020-12-04 11:15:00香港文汇报 作者: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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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裁判官何俊尧。资料图片

上诉庭指何官对暴力风险欠认识 对判刑原则“口惠而实不至”

24岁男侍应钟嘉豪去年万圣节晚在中环蒙面参与反对禁止蒙面法的非法集结,其认罪后,时任裁判官何俊尧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不满判刑过轻且上诉成功,上诉庭上月改判钟嘉豪入狱3个月,昨颁下书面判词。判词指出,原审裁判官何俊尧对有关非法集结的公害、控诉要旨、控罪先发性,和本案会演变为暴力冲突的风险,皆缺乏全面掌握;而何官认为钟嘉豪的行为不是过于暴力,或意图伤害他人,是忘记参与非法集结的控诉要旨;何官称自己谨记“黄之锋案”所厘清的原则,却因为本案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损毁财物而把本案界定为“相对轻微”,以致对钟嘉豪判刑过轻,是对相关原则“口惠而实不至”。

上诉法庭在判词中指出,钟嘉豪将沙包扔到马路中心,明显是要表达他将继续堵路,不能轻看它对示威人群的挑拨作用。蒙面示威者公然违反《禁止蒙面规例》,可以被视为具挑衅性,如大部分的参与者蒙面,参与非法集结者较易失控,非法集结迅速演变为暴力冲突的潜在风险会更大。

原审忽略蒙面有预谋犯案

判词指出,原审裁判官何俊尧严重地低估钟嘉豪的罪责,何官忽略的情节包括:钟嘉豪站在示威者的最前排,显示出他积极参与,而钟嘉豪戴帽、蒙面、穿深色衣服,可见他有预谋犯案和隐藏身份;钟嘉豪在双方对峙期间投掷麻包袋,是极具挑衅性的行为。

判词又指,何官认为本案的非法集结“比较温和”,甚至是“和平”,且钟嘉豪本身的行为也不是“非常暴力”或“意图伤害他人”,所以认为可考虑判处钟社会服务令。

上诉庭认为把涉案的非法集结评为“温和”,甚至“和平”,实在过于表面,是出于何官对“黄之锋案”的误解,以致错误地认为不涉及实质暴力或暴力程度轻微的非法集结就不严重(用镭射光直接照射别人眼睛当可构成袭击)。

判词引用上诉庭在“黄之锋案”的“非法集结的控罪要旨”指,该要旨不只是适用于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也适用于不涉及实质暴力的非法集结。认为订立参与非法集结罪的目的,是先发性的,要把社会安宁的破坏制止在萌芽阶段。

判词说:“尽管没有犯案者打人、掷物,和冲击防线,但假若为数众多的人,于特殊的日子,在挤迫狭窄或有其他环境风险的地方,就具争议性的议题,用激烈和富挑衅性的方式宣示立场,并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然拒绝离去,难道就不算情节严重?一定毋须处以较具惩罚和阻吓性的刑罚?这不是,也不可能是黄之锋案的原意。”

判词指出,何俊尧称自己谨记“黄之锋案”所厘清的原则,却因为本案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损毁财物,而把本案界定为“相对轻微”,最终令惩罚和阻吓两个元素得不到应有的比重,以致对钟嘉豪判刑过轻,是对相关原则“口惠而实不至”(pay lip service)。

维护公共秩序 须防止再犯案

上诉庭认为,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并且顾及到非法集结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时除了要对犯案者施予合适的惩罚,还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阻吓其他人有样学样破坏或扰乱公共秩序。法庭应该给予阻吓,这项判刑元素的比重则视乎案件实际的情况而定。

上诉庭指出,何俊尧对有关非法集结的公害、控诉要旨、控罪先发性,和本案会演变为暴力冲突的风险,皆缺乏全面掌握,以致他严重地低估了本案的严重性。何官只着眼于钟嘉豪无意袭击警方、在被捕时没有反抗,结果也严重地低估了钟的个人罪责。

上诉庭裁定何俊尧原则性犯错 ,令判刑明显过轻,考虑本案的整体严重性和钟的个人罪责,认为即时监禁才是唯一合适的刑罚,就算钟嘉豪的背景良好也不能避免。

责任编辑:陈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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