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7日,有4名学生在红磡参与非法集结时被警员截查搜出口罩及锤,被控非法集结、使用蒙面物品等6罪。裁判官严舜仪今早(2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案发当日现场属非法集结,裁定首被告非法集结、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严官接纳警员证供指,首被告当时身处聚集人群之中,并拒绝接纳其辩解当日正打算用膳和带锤子回工作室配合铆钉加工时装,裁定首被告非法集结、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严官再指,警员或错认第2、3被告,而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当日与第4被告衣着打扮接近,故裁定其余3名被告非法集结及期间使用蒙面物品罪脱。
被告依次为22岁傅咏琳、19岁林美珊、20岁袁靖恩及 15 岁少年,他们被控在去年10月27日于红磡德安街与红磡道交界,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作出扰乱秩序或带威吓、侮辱或挑拨行为,及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即分别使用深灰色或黑色口罩;傅咏琳另被控于同日同地管有1把锤子。
终审法院今早颁布判词,驳回揽炒派上诉,裁定政府上诉得直,即引用《紧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合宪,以及《禁止蒙面规例》条文本身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