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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要求区议员宣誓 违誓者DQ 五年内禁选

2021-02-24 04:25:01大公报 作者: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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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就公职人员宣誓提出修例建议,包括要求区议员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违誓者五年内不得参选。条例草案引入“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当中列明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港独”等行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一旦律政司司长认为违反誓言,有关议员将自动暂停职务,直至法庭有最终判决。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具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曾国卫昨日在记者会上介绍《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内容。他表示,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等,除基本法第104条下包含的公职人员之外,区议员也须宣誓,强调效忠香港特区为区议员的基本责任。

倡设“越级上诉机制”

曾国卫指出,宣誓的规范包括清楚界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准则、加入具体宣誓要求,例如要真诚、庄重地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地宣读法定誓言等。具体而言,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单(详见表),即符合有关法定要求和条件,而该人士如作出或意图作出负面清单(详见表)所列行为,则属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要求。

曾国卫强调,目前无法涵盖所有情况,日后如果出现不在清单内的情况,要视届时实际情况判断,但只要忠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则无须担心。

曾国卫指出,如有议员在宣誓后违反誓言,草案建议由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提出法律程序处理,其间议员要暂停职务,直至法庭作出裁决。为了更快确定议席的情况,当局还建议设立“越级上诉机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的一方,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如有议员因宣誓无效、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被取消就任资格,在五年内都不得参选。

关于监誓人的安排,草案建议由行政长官出任,并会提供弹性安排,可由特首授权合适的人监誓,如立法会议员可由政务司司长监誓、区议员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监誓。曾国卫表示,宣誓过程和要求并不苛刻,只要相关议员真诚、庄重地宣誓,并准确、完整地宣读法定誓言,相信不难通过宣誓。

周五刊宪 3.17交立法会审议

曾国卫说,这次修例工作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104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第104条作出的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具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条例草案》将於本周五(26日)刊宪,并於3月17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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