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胡雅文在裁决理由书认为,各被告从新闻报道早已知悉当日的游行活动被拒,就算并非所有被告有份在游行中发言和给予指示,亦不代表他们不是组织者,各被告是共同参与, 共同犯罪,罪责相等。
7名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别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同案另外两名被告梁耀忠及区诺轩,较早前已分别承认一项及两项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