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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铅水案 两名三判商脱罪

2021-04-11 04:23:3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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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伍轩沛报道:涉及2015年多个公共屋邨的食水含铅超标案,两名曾被控涉嫌作假证供以及欺诈承建商等五项罪名的三判商,昨日获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认为,当年行业认知不足,举证时各有各说,极之混乱,不能断定三判商当年知悉焊料含铅。

  两名被告分别为永兴水喉渠务工程公司负责人莫海光(61岁),以及恒利工程公司负责人萧健煌(57岁),他们共被控两项宣誓下作假证供罪,即在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莫海光另被控两项欺诈罪,萧健煌则被控一项欺诈罪,指他们分别於2008年8月至2012年7月,就部分屋邨水喉工程欺诈承建商有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官陈永豪裁决时称,案中争议在被告是否知悉焊料分为含铅和无铅、工程须使用无铅物料及有否相关规定。证供显示,焊料样本毋须呈交与房屋署审批,亦无须由三判商呈交,故法官认为控方所称“被告施工前要先提供合乎房屋署要求的焊料”,偏离证据,陈述不实。

  法官又特别指出,即使被告接触过不含铅焊料,亦不代表其知悉物料不含铅特质,而几位控方证人证供解释不同焊料时,根本是“各有各说,极之混乱”。而当年业界认知不足,很难推断两位被告当时的认知,两位被告可能只是熟悉工艺,对物料性质认识有限。

  法官认为,控方案情含疑点,证人证供质素令人忧虑,控方未能证明两被告知悉焊料分为含铅和无铅两种、工程须使用无铅物料及相关规定,故未能证明两被告作假证供及蓄意隐瞒实情以欺诈承建商,裁定二人宣誓下作假证供及欺诈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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