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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若违工会例 应依法取消登记

2021-04-21 04:23:2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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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周扬报道: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表示,职工盟受到《职工会条例》规管,其经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对於外界质疑职工盟获NED转折式资助进行政治活动,傅教授认为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有权查核工会的经费账目及资产负债表,若发现经费用作非法用途,可依法取消职工盟登记。

  傅健慈指出,根据《职工会条例》第10(1)(b)(iii)条及第10(1)(b)(v)条,规定任何职工会正被用作非法用途或与其宗旨或规则牴触的用途,或曾在其登记后的任何时间被用作该等用途;其经费曾以非法方式支用,或曾用於非法用途或非该职工会规则所认可的用途,可取消登记;以及第34条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经费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或转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以促进任何政治目的。傅解释说,根据上述三条规定,职工盟不得用作非法用途、经费亦不得用作政治用途,以确保其管理符合法例规定,否则局长可依例取消其登记。

  倘涉外力应转介国安处

  “条例赋予局长有权查阅职工会的周年账目表及申报表。”傅健慈表示,若经费目的有可疑,局长可依据条例第36条、第38条及第45条查阅账目;至於第45条(2)条,规定职工会成为在外国组织成员后一个月内,将此事以书面通知局长,他相信职工盟加入外国工会后未有依例通知,违例者可被判罚款2000元。

  傅健慈补充指,根据条例第58条(3)(a)规定,若职工盟作出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虚假的陈述,或提供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虚假的资料,违例者可被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另外,傅健慈认为,局长若查阅职工盟的资料时发现牵涉外国势力,可转介警方或国安处协助调查当中有否违反香港国安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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