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参与包围尖沙咀警署的黑衣女子离奇右眼受伤,乱港派事后断言她是被警方的布袋弹打穿眼罩所伤。但当警方介入调查真相时,“爆眼女”却一再阻挠,就警方不提供法庭手令副本而提出司法覆核,她早前败诉后再上诉,昨日终於又被驳回兼输讼费,可谓一败涂地。
该名“爆眼女”在本案获准化名“K”,声称警方擅自申请法庭手令取得其医疗报告,侵犯其私隐权。不过法官非但不同意,更在判词多番质疑其兴讼目的:明明有其他司法途径暂缓手令执行,为何“斋讲唔做”?法官更直指,她的上诉一定不会成功。
事实上,K透过律师一口咬定其“爆眼”是警方所为,俨如自行将事件带上法庭审理,却纯粹“我眼睛就是证据”。法官已表明不受理她的指控;若市民要超译法官的意思,说白了就是:“你得把口,咩证据都冇,算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