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任何人士到处流浪,或在任何公众地方、街道行乞或收取施捨,均有可能触犯法例。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500港元及监禁一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500港元及监禁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