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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劣行罄竹难书

2021-07-23 04:24:2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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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

˙成立接近19年,但一直没有注册,属非法组织。

˙《社团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本地社团或其分支机构均须于其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民阵一直没有向政府注册,有可能触犯《社团条例》,若罪成,民阵负责人最高可被监禁3个月。

˙《社团条例》第八条,若社团事务主任认为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任何在香港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若被认定为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长发出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

疑洗黑钱

˙借用成员组织的户口收受捐款,涉嫌干犯洗黑钱罪。

˙逾500万捐款去向未明。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条的规定,洗黑钱是一项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贩毒或可公诉罪行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0,000元及监禁14年。

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

˙勾结外国势力破坏特区政府施政,2020年12月,民阵联同“支联会”等共26个团体去信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赦里亚女士(Ms Michelle Bachelet Jeria),要求联合国就多宗所谓酷刑作出调查和监察云云。

˙2019年11月,当时副召集人黎恩灏假借悼念周梓乐为名,到韩国首尔联系当地67个反中团体,勾结外力干预区议会选举。

˙有可能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30条的规定,为实施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串谋、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示、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外国势力有千丝万缕关系

˙民阵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曾接受过NED(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培训,例如2013年4月由杨建利的公民力量与NED及台湾民主基金会(TFD)联办,在台北举行的“第八届族群青年领袖研习营”,获邀参加研习营的有2013至2014年度的民阵召集人杨政贤。

资料来源:大公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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