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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选举作非法行为可囚三年

2021-07-27 04:23:4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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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非法行为。第22条写明,任何人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属犯罪,如循简易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罚款五万及监禁一年。如循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及监禁三年。

  他指出,根据条例,除非在互联网发布选举广告,否则都会招致选举开支。戴耀廷及其他被告选择在报章登广告,他们既非候选人,又不是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当然会触犯法例。广告内容,明显是呼吁选民投票给某些特定候选人,所以今次廉署会以这条罪行起诉戴耀廷等人。他强调,任何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均被视作选举开支。

  另外,廉政公署亦提醒公众,只有候选人或获候选人书面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选举开支。\大公报记者冼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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