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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宣扬恐怖主义 四港大生被捕今早提堂

2021-08-19 04:23:52大公报 作者:黄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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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下称评议会)上月通过“感激”刺警孤狼的动议,事件激起公愤,社会各界批评评议会美化恐怖主义。警方国安处昨日执法,拘捕四名港大学生,包括前学生会会长及评议会主席等,他们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27条的宣扬恐怖主义罪。四人均被通宵扣查,今早提堂。

  政务司司长李家超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均表示,任何人犯法,不论什么身份,都必须依法处置。法律学者指出,基于刺警行为可界定为恐怖活动,四名被捕人仍高调宣布通过“感激”凶徒议案,确有煽动恐怖活动之嫌,警方应该调查追究。事实上,外国对煽动恐怖活动严厉执法,很多罪犯被判重囚。

  上月一日,凶徒梁健辉在铜锣湾闹市刺警后自杀身亡。上月七日,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召开所谓紧急会议,通过动议称“深切哀悼”和“感激”刺警孤狼,引起全城震怒,社会各界纷斥评议会美化恐怖主义,要求警方执法。昨日上午,警方国安处采取行动,拘捕四名涉事者(18至20岁),包括港大前学生会会长郭永皓、港大评议会主席张敬生、港大文学院前学生会代表容颂禧,以及李国贤堂前学生会代表杜林丞亨。四人在评议会担任“重要职务”,均有在会议上发言,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7条,全部已被落案起诉,今早在西九龙法院提堂。

  与会者竟称凶徒为“烈士”

  警方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有人在上述会议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昨日的拘捕行动是上月16日搜查香港大学学生会行动的延续,当日警方持法庭手令进行搜查。警方经调查后,确认港大学生会评议会于上月七日召开的紧急会议议程正式开始前,有人为刺警案自杀身亡的疑凶默哀,并形容死者“为香港牺牲”,当日第一个动议是商讨有关施袭者死亡的事宜,声称希望以“褒奖”的形式处理,并将决定记录在学生会议程中。

  会议中有赞同的人发言,不断美化施袭者的恶行,竟称他为“烈士”及赞他“有勇气”。最后该动议通过,有30票赞成、无人反对和两票弃权,学生会再透过社交平台将议案结果转发出去,最后由各大传媒向公众发布。

  李桂华表示,今次国安处以香港国安法第27条宣扬恐怖主义执法,当中所指的“恐怖主义”,可参考香港国安法第24条的条文,即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造成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活动。他引用七月一日刺警案为例,即针对人使用暴力,以威逼香港特区政府或惊吓香港市民去实现政治主张。

  有人涉犯法 警就要处理

  至于条例中的“宣扬恐怖主义”,李桂华解释,即是赞扬、辩解及宣传三项元素。学生会评议会在处理动议过程中,谈及恐怖主义,过程中有赞扬、有辩解,并透过机器发放讯息,已达到案件需要的元素,观乎本案,三项元素均符合,故有坚实执法基础。他指评议有关议案,内容相当咋舌,有人合理化、美化、光荣化恐怖主义及无差别袭击,鼓励人做自杀式行为,与一般道德标准不相符。

  评议会事后撤回决议及致歉,李桂华强调,犯了法就是犯了法,执法者选择不多,有人犯法就要处理,“如果我见到有人犯法唔处理,就係渎职”,但警方会将学生撤回动议及道歉的行为向法庭反映。

  对于昨日的执法行动,政务司司长李家超表示,“很清晰告诉所有人,守法重要性。所以如何任何人或组织违反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国安法,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处置,希望大家做任何事,从守法角度三思。”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重申,宣扬恐怖主义是严重罪行,“任何人不论你是什么身份,犯了法都要付出法律代价,我们必定是公平原则。”他表示,本港近月发生多宗与恐怖活动有关案件,有年轻人是被误导下参与,政府会全力打击恐怖活动,避免年轻人受极端思想荼毒,变成恐怖分子。

  “感激”孤狼事件激起公愤

  7月7日 港大学生会评议会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前为7月1日刺警凶徒梁健辉默哀一分钟,并通过“感激”凶徒的议案。事件引起社会各界震怒。

  7月8日 保安局强烈谴责有大学学生组织,美化及英雄化日前凶徒企图谋杀警员的冷血行为。

  7月9日 评议会召开记者会宣布撤回议案,全体穿黑衣致歉,四名学生会中央干事及大部分评议会成员相继请辞。该记者会如同一场假道歉骚。

  7月11日 港大物业处派人清拆港大学生会大楼、各学生会宣传板位,以及学生会民主墙上的文宣。

  7月15日 校方向港大学生会发信,要求七天内迁离学生会综合大楼,并要求希望继续使用大楼的学生会各属会,向校舍事务委员会登记。

  7月16日 警方国安处持法庭手令到港大学生会综合大楼、学生会刊物《学苑》及校园电视的办公室搜查,带走多袋证物及一部电脑主机。

  8月4日 港大校委会召开特别会议后,宣布禁止与会学生进入校园及使用大学服务。

  8月18日 警方国安处拘捕四名港大学生,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7条,干犯宣扬恐怖主义罪。

  法律意见 | 煽动恐怖活动 干犯国安法27条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表示,基于凶徒的刺警行为可界定为恐怖活动,四名港大学生会评议会成员及其他与会者仍在会议上高调宣布通过“感激”凶徒的议案,明显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之嫌,或干犯香港国安法第27条。

  道歉只能视为求情因素

  傅健慈解释,“悼念或美化的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他指出,法官审理时会考虑罪行元素,包括犯罪意图及犯罪行为。学生会召开紧急会议的目的明确,将一个有违常理的会议结果公开,已符合“宣扬”行为的定义。

  对于有人认为被捕人只是学生,指他们已就不当言论道歉,警方可否不作追究?傅表示,个人而言支持警方执法决定,违法就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至于他们在事后公开道歉,或能够证明有反省过,愿意改正,稍后在法庭上或可成为求情因素。

  干犯香港国安法第27条,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西方严刑 | 网上散播杀美军言论 美汉囚20年

  香港国安法第27条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即属犯罪。类似法例并非本港独有,其他国家及地区包括美国及英国等,早有针对宣扬或煽动恐怖主义行为的相关法例,刑罚亦非常重。

  2015年6月,美国俄亥俄州一名24岁男子麦克尼尔(Terrence J. McNeil),在社交平台发表支持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IS)的言论,包括上传一张草莓蛋糕图片发文“911快乐”,又上传恐怖分子头目拉登的照片,及发布煽动谋杀美军的言论。麦克尼尔于同年11月被捕,其后被控煽动谋杀美军人员罪成,判监20年。

  同年7月,英国一名25岁男子苏莱曼在YouTube等社交平台分享及翻译大量极端主义影片,以及发布由“基地”组织发行的《Inspire 12》极端主义杂志,内容涉及如何自制炸弹、如何透过自我训练成为圣战分子等,最终被捕。当地执法部门及法官指出,苏莱曼虽无直接参与恐怖活动,但他显然存在“同情法律认定的恐怖分子”的心理,蓄意传播恐袭材料,判处监禁3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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