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公职人员(包括各级议员)、公务员宣誓效忠后,政府考虑要求资助机构人员宣誓效忠,及考虑申请政府基金的企业亦须宣誓效忠,完全符合公职人员须宣誓效忠的逻辑。
资助机构人员及申请政府基金的企业,同样使用公帑。世上从来没有政府会动用政府资源,资助从事违反《宪法》、从事反政府活动的组织。
在香港,我们受《宪法》及《基本法》规管,即使资助机构人员及申请政府基金的企业,不是狭义上的公职人员。从广义公职人员角度看,相关人员及基金接受政府资助,同样使用公帑,政府完全有理据要求使用公帑者,不能违反《宪法》及《基本法》。在这逻辑之下,资助机构人员及申请政府基金的企业宣誓效忠,天经地义,亦是完善法律执行机制重要举措。
我们期待政府对资助机构人员,及申请政府基金企业的宣誓效忠安排尽早出台,实现香港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