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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中大学生判囚逾四年 曾向港警投掷23枚汽油弹

2021-10-20 04:28:54大公报 作者:龚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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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大暴徒向警方疯狂投掷汽油弹,二号桥仿如战场。

  2019年11月11日的中大暴动案,多名暴徒在中大二号桥向吐露港公路投掷杂物,并且向警方扔汽油弹。警方当场拘捕五名中大学生。法庭早前裁定五人暴动和违反《禁蒙面法》罪成,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昨日裁定,五人监禁4年9个月至4年11个月。

  张官直斥,当时现场犹如“战场”,即使案中五人不是带领角色,都不应只考虑个人行为,要判以阻吓性刑罚,即时监禁是唯一选择。

  五名被告案发时是中大学生,依次为刘晋旭(23岁)、符凯晴(23岁)、高梓斌(23岁)、陈历释(20岁)及许贻颛(22岁),被控暴动罪和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另外,符和许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向警投掷23枚汽油弹

  张官判刑时表示,案中参与暴动的人数约有数十人,但警方多次警告后,人群依然没有散去,甚至扬言对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举起雨伞,并且身穿黑衣、戴上口罩等,明显有备而来,意图逃避法律责任,而他们向警方投掷23枚汽油弹,暴动历时一个多小时。即使今次案件涉及的第四次冲击只有约两分钟,但示威者攻击强烈,投掷五枚汽油弹,四处充满浓烟,火光熊熊,正如控方所说,现场犹如“战场”。此外,汽油弹必然损害环境。即使事件没有导致人命伤亡,但法庭绝不能因此忽视汽油弹危害现场人士的风险。

  张官又表示,纵然五人不是带领角色或者有暴力行为,但引用上诉庭的案例,暴动不能只考虑个人的情况,而是要考虑整体,即时监禁是唯一选择。

  判刑方面,张官指出,考虑到案件规模、人数、暴力程度等,暴动罪以五年为量刑起点,而《禁蒙面法》的量刑起点是三个月,至于次被告符凯晴和第五被告许贻颛,因为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判监六个月。基于所有罪行都是源于同一案件,张官准许刑期同期执行。而五名被告年轻和没有案底,获减刑三个月。符凯晴因为在另一宗非法集结案保释期间,干犯此案,属加刑因素,将刑期上调两个月。最终,符凯晴入狱4年11个月,其余四人的刑期都是4年9个月。

  符凯晴无悔意 称“悉随尊便”

  符凯晴自行读出求情信时,仍然毫无悔意,声称无意博取法庭怜悯,在还押期间并不后悔,亦不相信香港司法制度,所以无意上诉。假如法庭听毕陈词认为需要重判,悉随尊便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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