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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环暴动案 21被告罪成候判\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2021-11-14 04:25:4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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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前年七月二十八日,上环爆发暴动,黑暴青年肆意放火,到处破坏。

  前年7月28日,上环爆发暴动,44人被控暴动,并分为三案处理。西九龙裁判法院昨日裁决,24名被告当中,除了早前一人认罪还押,20人被裁定暴动罪成,还押至12月4日判刑,而另外三人脱罪。自从终审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则颁下判词后,今次是法官首次引用案例判刑的案件,指出大部分被告站在前排,并产生涟漪效应,导致情况延续或升级,所以裁定被告以主犯角色参与暴动。

  24名被告的年龄介乎18至40岁,当中有八名学生。前年7月28日晚,24人被控在上环德辅道西近皇后街一带参与暴动。法官陈仲衡表示,当日中环遮打花园集会开始不久,已有示威者往西环方向出发,违反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直到傍晚,示威者行径明显地和持续地变本加厉,有人运送物资往示威者防线,敲打物件营造对峙气氛。当日傍晚六点,当警员被镭射光射中眼睛,非法集结已演变成暴动。

  帮助暴徒 掀涟漪效应

  陈仲衡逐一分析一众被告的角色,并列出相关的行为,包括有被告站在最前排与示威者一同后退,向警方防线筑起伞阵,阻碍警方前进及掩护其他示威者;有被告则守卫载满砖块的车;有人为其他人扑灭催泪烟及冲洗眼睛。法官指出,这些行为是为示威者提供助力,并会产生涟漪效应,令恶化情况延续,甚至升级为冲突。他同意控方立场,裁定20人以主犯的身份参与现场的暴动。部分被告同时被裁定袭警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罪成。

  另三人暴动罪不成立

  这次是终审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则颁下判词后,首宗有裁决的暴动案。法官引用终院判词指,被告人身处现场并透过行动提供鼓励,都可以因参与暴动而被定罪。控方只需证明参与人士有参与意图,毋须额外共同目的。连同早前已认罪的简健煌,案件共有21人被定罪,另有三人暴动罪不成立。案件押后至12月4日判刑,其间21名定罪被告须还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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