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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居港”须考虑多种因素

2021-11-30 04:27:3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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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对于内地港人选民会否不符合“通常居住于香港”的法定要求,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认为,不要把此概念一刀切,强调选民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须按法庭案例、考虑各相关因素才作出整全才作出决定,当中包括须考虑相关人士离港理由、离港时间长短,及与香港是否仍有紧密联系等,“唔能够简单讲佢哋唔係通常居住。”

  曾国卫以自己作为例子表示,他过往曾于内地驻京办工作数年,当时大部分时间也是在北京生活,但他也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他强调,选举事务处就处理相关事宜上有恒常做法,包括每年在选民登记周期中也会作出资格审查,而是次安排只是纯粹协助内地选民返港投票,如无疫情他们都可以自由返回香港投票。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文件,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虑多个元素及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亦不能仅因某人在外地另有居所而断定其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根据法庭的案例,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某地方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都会被视为通常在那地方居住。如果只是暂时因某种原因不身处在那地方,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在那地方居住。案例亦指出一个人可以同时在两个地方通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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