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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罪犯的私隐\屈颖妍

2022-01-16 04:24:2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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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我孤陋寡闻,从来,只见法庭上有罪案受害人是以A小姐、B先生之类的代号来隐藏身份,避免因媒体报道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却很少看到,原来犯罪的被告,身份都可以被保密。

  这天,看到香港保护儿童会属下幼童留宿院所“童乐居”虐儿事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4名院所女职员各被控1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袭击罪,因案件押后再审,4人暂获保释。报载,这4人分别是:C.H.Y.、C.K.Y.、L.H.Y.及C.W.H.。

  有冇搞错?

  通常我们在法庭审判时看到被隐去名字的ABCDE,多是涉及非礼案、强奸案,为保事主清誉,受害人都会以代号来代替实名。又或者,如果案件的被告名字被公开,会让人联想到受害人身份,举例,父亲性侵女儿,那被告父亲的身份一暴露,受害女儿的身份就会呼之欲出,如此情况下,法庭才会让被告姑隐其名。

  然而,这4个“童乐居”的施虐者凭什么可以受到声誉上的保护?按此案情节,至今涉事孩子已增至26人,有91次不同时段的施虐,老实说,根本不会猜到受害人是谁?那么,隐藏被告姓名的理据何在?

  我在想,会否因为入住“童乐居”的孩子身份特殊,譬如都是孤儿、弃婴、或者来自家庭问题,才会隐藏身份?那给受虐孩子冠以ABCD名字便可,保护儿童我认同,但保护罪犯,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则?就算是辩方申请,为什么律政司及法庭不拒绝这要求?

  如果被告是未成年罪犯,法庭为他/她隐藏身份,尚且情有可原。但此案被告由23至28岁,并非无知少年,都是成年人了,为什么犯案后仍可受到身份保护?到底被告私隐重要,还是孩子的身心安全重要?

  家长总要把孩子送到学校,有时更避不了把他们送到补习社、社区组织、课外活动班……甚至交付给邻居、亲友代照料,所以家长绝对有权知道那些做儿童工作的人到底是身心健康,还是心理变态。

  两年前教育局为了保护私隐,不肯公布黑暴时涉暴教师的姓名及任教学校。今天,法庭又把虐待婴幼儿的照顾者身份保护得妥妥贴贴,我只想问,难道孩子身体及思想的安危,都比不上被告人一个名字的私隐重要?如果这叫人权,如果这是法治,在保护下一代面前,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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