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精简及缩短若干法定时限
•缩短《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法定图则时间,包括合并多轮申述或意见的提交;容许公众提交预先录制的影片作申述
•缩短《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及《铁路条例》
•处理反对意见期限、订明政府对每项反对意见作出回应的次数上限
❷ 避免重复执行性质相近的程序
•就《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指明已在另一条例下就同一项目提出的相同反对意见将不会再获处理
•删减《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下就个别改划申请进行的公众咨询
❸ 明确授权政府部门
可同步进行不同程序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明确指明容许“边填海、边规划”
•《收回土地条例》指明如改划土地是为实现指明“公共用途”,例如改划绿化地作公营房屋,行政会议核准规划用途的同时会核准收地
•《收回土地条例》指明毋须等工程获得拨款,也可收地和发放补偿
❹ 理顺不合时宜
或不清晰的安排
•《城市规划条例》容许行政会议局部核准法定图则,令大纲图范围内的发展项目不会因个别地盘涉及的争议而延迟
•限制《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改划图则的申请资格,有条件落实发展的人方可申请
•表明城规程序是聚焦土地用途和发展参数等事宜,赔偿事宜的申述不会被视为有效申述
❺ 精简程序
以更有效运用公共资源
•要求覆核城规会决定的申请人提交覆核理据
•收紧城规会接纳申请人就规划申请提交“进一步资料”的次数或时限
•授权局方/署方高层人员批准较简单的程序事项,减省层层审批时间
资料来源: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