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一名负责为业主管理物业及收取租金和水费的代表,因向相关㓥房租户滥收水费,违反《水务设施规例》(《规例》)第47条,昨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处罚款1000元。这是经修订的《规例》自去年5月生效以来,第二宗因滥收水费而被定罪的个案。首宗个案于今年6月1日被判罪成。
今年4月下旬,水务署接获投诉,指有人向九龙新蒲岗衍庆街一㓥房租户滥收水费。署方经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违反相关规例的人士提出检控。
经修订的《规例》第47条规定,供水账户的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只可向其处所的占用人(通常为租户)收回缴交给水务署的水费。若注册用户向占用人收取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市民如怀疑有滥收水费的情况,可向水务署举报。
水务署WhatsApp专线:5665 5517(处理滥收㓥房租户水费和㓥房独立水錶事宜)
水务署客户咨询热线:2824 5000(举报滥收㓥房租户水费,接通并选择语言后,再按“7”字,直接向职员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