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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黎智英案聘洋大状 国安风险极大

2022-11-24 04:23: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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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黎智英案聘请洋大状引发争议。

  就黎智英案允许聘请洋大状一事,多位专家学者对大公报记者表示,这个做法有很大的国安风险,也不符合立法原意。此事涉及大是大非问题,如果造成国家安全损失,相信国家不会坐视不理。\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荣休讲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认为,在制定香港国安法时,人大常委会应该不会想像到会有外国律师参与审判的情况,因为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难免会涉及国家机密,亦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黎智英案属于勾结外部势力的案件,无可避免涉及外国干预香港事务的证据,尤其是英美两国。因此,聘用英国律师必然会引发社会争议,无论最终审判结果为何,都会有人认为不公。从这个角度看,不让外国律师参与较为妥当,况且香港并不是没有合资格的律师。

  刘兆佳提到,考虑到早前出现过因英国政客的压力,导致两名英国法官辞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职务的情况,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会对英国律师施加压力。

  律师团队可能接触机密文件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接案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律政司在案件中需要将所有文件向辩方作出披露,黎智英律师团队有可能因此接触机密文件。虽然国安法第29条和国安法第38条都对相关犯罪作出了规定,但实际上英国和香港刑事上并没有引渡条例,难以执行。马恩国强调,律政司需要向终审法院指出,法官不能活在象牙塔中,只看机制而漠视实际。他说,许智峯当年就是靠误导法官而潜逃海外,至今仍逍遥法外,不应该再犯类似的错误。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教授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如果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或者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时,经特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港国安公署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可以将黎智英依法移送内地受审。

  傅健慈强调,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3条的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他希望终审法院严格把关,维护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与尊严,拨乱反正。

  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对记者表示,认同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此事必须以正视听。此案的关键已经并非是否单纯是外籍律师的问题,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过该律师Tim Owen提供有关人权的法律知识,过分强调人权,反而忽略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国对国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这才是令公众忧虑的地方。周浩鼎认为,透过到终院上诉,必须要向法庭清楚申述并且讲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否则让人权主义压倒国家安全,会变成本末倒置。

  意图在西方舆论引发风波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中律协创会副会长黄国恩指出,黎智英是被控勾结外国势力,违反国家安全法,可能涉及重大国家机密,根本不宜请洋人律师进行辩护,绝对有洩密风险,而且有违立法原意。黄国恩认为,黎智英的法律团队内已经有熟悉国安法的香港法律专才,聘请英国大状是想以西方人权标准挑战香港国安法,并在西方舆论引发风波,向特区政府和中央施压,以人权挑战国安法权威。香港法庭绝对不应批准他请英国大状来港辩护,根据香港国安法,司法机构有责任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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