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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国安法专家:特区国安委履职行为 不受港法院覆核

2022-11-29 04:23:3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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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收到中央政府依照香港国安法第11条发出的公函后,召开了香港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国安委”)会议。香港中通社记者就特区国安委的性质、地位、职权等问题采访了2020年参加香港国安法起草的知名国家安全法、行政法专家、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教授。

  香港国安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特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毕雁英解释,“任何机构”包括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以及所有法定、咨询机构等。该规定中的“不受干涉”,既包括特区国安委作出具有约束力决定的过程不受干涉,也包括有关决定的执行过程不受干涉。香港国安法第14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这一规定的含义包括对执行特区国安委决定的行为,不得提起任何诉讼。这是因为中央全程参与、全程派员指导监督特区国安委的履职过程,所以特区国安委的履职行为不受作为地方司法机关的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如果对特区国安委行使职权、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理解上存在争议时,应当怎么办?

  毕雁英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2条规定,特区国安委必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实践中对特区国安委行使职权、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理解上出现分歧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本法的唯一解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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