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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终院准黎智英聘外国律师 特首提请人大释法维护国安

2022-11-29 04:24:29大公报 作者:龚学鸣、林良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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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就海外律师应否参与国安法案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乱港黑手、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获高等法院批准以“专案认许”方式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为其辩护。律政司不服决定,就此多次上诉。昨日下午4时,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颁布书面裁决,拒绝律政司的上诉申请。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李家超昨日傍晚就事件会见记者并发表声明。特区政府深夜发稿表示,行政长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就“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

  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驻港国安公署昨日均就事件作出回应,支持特区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维护香港国安法权威与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香港社会各界表示,有关案件影响深远,支持行政长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昨日下午4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宣布撤销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的申请。上诉委员会认为,案件中律政司司长在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许可的阶段时,才提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争议,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基础。上诉委员会强调,特区法院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条的规定,定当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并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傍晚6时45分,李家超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发表声明。李家超表示,前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发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国安法相对本地法例具凌驾性

  李家超指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问题上,特区的立场清晰、坚定不移。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两年多,对维护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单拨乱反正,法治亦得到巩固。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各方面都变得更安全稳健。

  李家超表示,会梳理相关情况,并按中央要求尽快提交报告。他将在报告中提及Tim Owen一案,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以下问题:“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强调,香港国安法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相对本地法例有凌驾性。在现行的制度下,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的保密规定,因此作出释法建议。

  李家超说,律政司在整个上诉过程,由提出上诉至最终到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都是全力以赴地搜集和整理最强的证据及最全面的理据,从而向法院提出上诉。在整件事情中,律政司都是按着和基于手上的证据向法院据理力争,他对律政司在这方面所尽的努力予以肯定,很多谢他们在这方面的工作,亦尊重最后的判决。

  昨晚已向中央提交报告

  对于香港居民选择律师的权利,李家超指出,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4条及第5条的要求。

  香港特区政府昨日深夜发稿表示,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发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长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就“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

  此外,司法机构昨晚回复传媒查询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外,《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第六十二条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司法机构尊重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就《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以厘清问题。”

  作出释法建议的考虑和关注

  1 香港国安法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是针对修例风波中所出现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黑暴”、“港独”肆虐、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背景下制定。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于2021年4月发表的公开文章中指出,2019年的修例风波是一场港版“颜色革命”,中央因此审时度势,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

  2 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第62条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我们必须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3 国家安全风险复杂多变。有关风险包括策划、串谋、勾结、提供资金及其他准备工作等,这些行为于早期阶段潜伏发生且看不见,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潜伏行为更有机会在海外发生,纵然在实质罪行发生前已经产生,但不易被察觉。因此,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工作绝不容易,所有人对此都应有所警觉。

  4 外国及境外势力对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持有敌视态度,多番公然试图干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部分国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采取措施针对中国和香港特区,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卖及使用产品等,亦有外国官员或政客公开施压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们参与香港正常活动。因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未有停止,我们更要对其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提高警觉。

  5 香港国安法第3条、第8条和第42条等多条条文都要求有关机关履行责任,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6 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保密规定。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7 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4条及第5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8 我作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按香港国安法第11条和第12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回归以来五次释法解决争议

  1 居港权争议

  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至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如父母双方或其中一人在他们出生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居留权。

  2 特首普选争议

  2004年,政府推动“政治制度改革”。当时社会就特首立法会“双普选”,以及特首产生办法出现争议。同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指明是否需要修订政改方案,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

  3 特首任期争议

  2005年3月12日,时任特首董建华在未完成任期就因病辞职。同年4月6日特区政府提请释法,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出下任特首只可履行余下任期。

  4 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疑问

  2011年时,一家美国基金在港入禀,要求追讨一笔八亿元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债务。至同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该案涉及“国家豁免权”事宜,属中国外交事务,本港法庭无权处理。

  5 立法会宣誓争议

  2016年10月,梁颂恒、游蕙祯和姚松炎引发宣誓风波。同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指出宣誓人若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公职资格,不会获重新安排宣誓。

  市民请求向人大释法

  昨日下午3时,民间团体“香港政研会”在终审法院外集会,请求人大常委会释法,禁止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参与香港国安法审讯。“香港政研会”自25日发起的市民联署,共获得6877名市民参与支持。

  团体表示,香港国安法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包括国安处调查的过程、掌握证据和取证方法等,如果有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参与极有可能出现洩密风险,为避免造成对国安法执法的不利情况,绝对不能让外籍司法人员参与,强调本地法律无法惩处在其他司法管辖权区的违法行为,一切保密协议、专业操守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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