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国安法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是针对修例风波中所出现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黑暴”、“港独”肆虐、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背景下制定。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于2021年4月发表的公开文章中指出,2019年的修例风波是一场港版“颜色革命”,中央因此审时度势,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
2 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第62条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我们必须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3 国家安全风险复杂多变。有关风险包括策划、串谋、勾结、提供资金及其他准备工作等,这些行为于早期阶段潜伏发生且看不见,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潜伏行为更有机会在海外发生,纵然在实质罪行发生前已经产生,但不易被察觉。因此,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工作绝不容易,所有人对此都应有所警觉。
4 外国及境外势力对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持有敌视态度,多番公然试图干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部分国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采取措施针对中国和香港特区,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卖及使用产品等,亦有外国官员或政客公开施压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们参与香港正常活动。因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未有停止,我们更要对其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提高警觉。
5 香港国安法第3条、第8条和第42条等多条条文都要求有关机关履行责任,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6 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保密规定。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7 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4条及第5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8 我作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按香港国安法第11条和第12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