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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以来五次释法解决争议

2022-11-29 04:24: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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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港权争议

  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至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如父母双方或其中一人在他们出生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居留权。

  2 特首普选争议

  2004年,政府推动“政治制度改革”。当时社会就特首立法会“双普选”,以及特首产生办法出现争议。同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指明是否需要修订政改方案,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

  3 特首任期争议

  2005年3月12日,时任特首董建华在未完成任期就因病辞职。同年4月6日特区政府提请释法,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出下任特首只可履行余下任期。

  4 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疑问

  2011年时,一家美国基金在港入禀,要求追讨一笔八亿元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债务。至同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该案涉及“国家豁免权”事宜,属中国外交事务,本港法庭无权处理。

  5 立法会宣誓争议

  2016年10月,梁颂恒、游蕙祯和姚松炎引发宣誓风波。同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指出宣誓人若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公职资格,不会获重新安排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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