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资料图片
国安委的特点:
•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会议。
•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
•工作不受香港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赋予国安委独立地位的原因:
•由于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香港特区国安委的各项工作关乎全国整体安全。
•特区法院作为地方司法机构,无从对中央事权形成准确判断。
•如接受司法覆核,会违反香港基本的宪制秩序。
•出于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特区国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法院对其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等难以作出判断。
资料来源: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