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基本法的效力来源
《宪法》同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和“源”。《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正是根据上述《宪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才得以成立。《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来源,为香港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宪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