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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阻吓/严重僭建个案 可罚200万元囚两年

2024-12-23 05:01:2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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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僭建物威胁公众安全,发展局建议加重罚则,同时赋予屋宇署更多执法工具,以更有效打击及阻吓搭建僭建物行为。

  合理怀疑可提检控

  局方建议,提高不遵办清拆令的罚则和新增再次定罪罚则,由最高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30万元及监禁两年,如再次定罪则提高至60万元及监禁两年。

  现行条文下,业主、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等人士,如果“明知”未获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属干犯罪行,然而证明“明知”的门槛相当高,例如业主可轻易辩称“僭建工程由专业人士全权处理”而规避责任,导致难以成功举证检控。

  发展局建议,降低检控门槛,删除“明知”字眼,只要有合理怀疑事主未获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屋宇署已可提出检控;此外,相关情况下的最高罚款,由40万元增至200万元,监禁维持两年。

  另外,过去有业主辩称,僭建物并非由其搭建,而是购入物业时已存在,自己只是继承前业主搭建的僭建物,以规避法律责任,导致政府只能够发出清拆令,若然业主遵办,便无法检控。

  为堵塞此漏洞,发展局建议,引入新罪行和可公诉程序定罪安排。如业主在修订《条例》生效后的若干指明时间,获得的物业存在严重僭建物,不论僭建物是否由该业主搭建,均属违法;如循简易程序由裁判法院定罪,最高罚款为30万元及监禁两年。

  此外,局方建议,引入可公诉程序,将非常严重僭建物个案转介区域法院或更高级法院审理,可判处较现例最高罚款100万元的更高罚则;同时,加入协助违法等同犯罪,物业买卖的律师或地产代理,如明知单位僭建,须负上同样责任。

  大公报记者 赖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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