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图:黎智英案进入结案陈词阶段。右图:不少市民到场旁听黎智英案。\大公报记者蔡文豪摄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嫌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刊印煽动刊物案,昨日在西九龙法院进行结案陈词。法官表示,早前法庭收到医生文件,确认被告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适合上庭聆讯,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异议。
控方表示,其书面结案陈词长达860页,口头结案陈词预计需时两日,主要集中讨论法律议题及证据。控方强调,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一直请求西方国家制裁香港,并勾结外国势力,而该案从犯证人的作供中亦有相关文件佐证。控方毋须证明串谋协议在何时何地达成,只须证明串谋行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便可。\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控方指出,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一直请求西方国家制裁香港,或进行其他敌对活动。控方毋须证明串谋协议在何时何地达成,只须证明串谋行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即可。而黎智英到其他国家继续进行请求制裁等行为,即代表他继续执行其原有的串谋协议。而若黎到其他国家继续进行请求制裁等行为,即代表他继续执行其原有的串谋协议,控方无需证据证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国家达成新协议。
串谋犯罪从一开始便非法
控方引述英国法官皮艾逊勳爵(Lord Pearson)在案例中指出,串谋协议并非合约合同,且串谋协议属于非法,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控方强调,串谋协议并不可使用民事合约法中“嗣后违法而受挫”的原则,而在普通法下,串谋协议形成后,只要各方遵守协议,他们便是“串谋”,而由于串谋犯罪从一开始便属非法,故串谋协议不应根据合约法来确定或解除,更何况民事合约法中“嗣后违法而受挫”的原则根本难以在刑事案件中运用。
辩方早前争议香港国安法第29(4)条中“勾结(collusion)”、“制裁(sanction)”、“请求(request)”及“其他敌对活动(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定义,控方在结案陈词中一一予以回应。
控方首先引述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张晓明2020年7月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勾结”是贬义词,字面意思是相互串通做坏事,刑法上作出犯罪的勾当。张晓明当时还提到,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并列举了五种行为,当中包括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对于“制裁”的理解,辩方称香港国安法第29条所指的制裁,只是针对香港与内地,而不包括两地官员。控方反驳,国家的发展需要官员参与,对于官员的制裁即是针对国家;而辩方扬言“其他敌对活动(Other Hostile Activities)”只限于中国与敌国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活动,控方质疑辩方诠释过于狭窄又缺乏法律依据。
黎被多名下属指证
辩方辩称,要证明某人“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时,必须确定“请求”至少已传达给对方,对方亦接收“请求”。控方反问,黎智英曾不断要求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制裁香港,是否意味着需要传召特朗普来港出庭作证,以证明自己确实曾收到过黎智英的请求?并批评辩方的逻辑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
控方强调,案情显示,黎智英不但长期跟外国政要有联系,更曾在2019年两度前往美国。黎智英本人亦曾多次透过社交媒体或《苹果日报》,鼓吹美国制裁中国,取消对香港的特殊地位。本案从犯证人、前《苹果》高层张剑虹,陈沛敏等人的供词中亦有相关文件佐证,他们的证供是指证黎智英的直接证据。控方亦形容黎智英是《苹果》的舵手,其Mark Simon作为中间人,也曾协助及落实黎智英的想法。